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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案例时间:2024-05-18
案例区域:浙江省丽水市

2024年5月1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莲都区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污泥转运清单记录、运输费用交易发票以及固体废物处置合同,但无法提供投入生产以来具体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经核实,该公司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5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且通过固体废物处置合同、污泥转运清单、交易记录发票等凭证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