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上海某工程材料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3-11-30
案例区域:上海市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15时10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浦东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对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生产的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公司办公楼南侧为混凝土小试实验区域,该区域有小型搅拌机一台,搅拌机使用后需清洗,清洗废水环评设计的处理工艺为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试实验区域废水收集池东侧墙壁有一排放口,废水正通过该排放口排至围墙外,围墙外再由明渠排放至永丰河。

执法人员现场会同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共采集三个水样,分别为河道水、排放水(泥浆状)、排放水(泡沫状)。2023年12月11日,浦东新区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项目编号:XS23013)显示,废水pH值均超过6~9的排放限值。经调查,该公司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

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对于“暗管”的定义,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该公司的废水通过围墙上的非法定排放口排入围墙外,再通过围墙外的明渠作为临时排污管道进一步排入永丰河内,该行为属于以隐蔽的方式,以逃避监管的目的,通过私设暗管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

本案中,该公司意图逃避监管,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影响恶劣。因此,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将本案移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