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漆面喷涂作业时,喷漆房门帘未关闭,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活性炭未紧密装填,均已变色、风化、粉化;且自2023年5月以来,该公司总共虚构了4次活性炭更换记录。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共计17.3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