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泰州市某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废气超标案件
案例时间:2023-11-25
案例区域:江苏省泰州市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泰州某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10蒸吨的锅炉以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处理后通过25米排气筒排放。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合作社排气筒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4mg/m3(标准为20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87 mg/m3(标准为150 mg/m3),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合作社处罚款2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坚韧不拔的毅力、实干苦干的作风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采取零容忍态度。

本案中,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该合作社作为一个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首先要明确自身的环境污染主体责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环境管理,方能规避环境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