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车间有工人在进行刷胶作业,刷胶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但该作业未在刷胶工位集气罩下进行,执法人员使用泵吸式VOC检测仪对工人刷胶处进行检测,仪器显示数据为400mg/m3。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