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案例时间:2024-01-01
案例区域:四川省绵阳市

2024年1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注塑车间门未密闭,配套的活性炭装置风机未运行,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缺失,另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未朝向废气产生点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3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27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