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宜黄县某塑业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3-03-27
案例区域:江西省抚州市

2023年3月27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热切割生产工序所配套建设的3个废气集气罩均被人为使用塑料袋封堵吸气口,导致切割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与《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不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仅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更对生态环境质量造成影响。企业应当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