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辖区内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锅炉废气烟囱周边未见废气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同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废气自行监测数据,但该公司还未开展监测。该公司存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未按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排放口,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掌握自身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判断其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重要方式。企业日常管理中应以行业标准为导向,以环评及批复文件为准则,承担排污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处理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