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资溪县某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时间:2023-12-11
案例区域:江西省抚州市

2023年12月11日,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该公司员工正在喷漆作业,车间内弥漫着刺鼻的异味,但车间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该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特别是在夏季,气温升高、太阳辐射强烈,更有利于挥发性有机物与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大气光化学反应,加重大气污染。一些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治理设施未及时安装维护管理,导致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方可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