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反映线索,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在厂区发现生产设备及周边地面上均撒落有灰尘,内部物料传送带未采取密闭措施,空气中飘散着粉尘。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企业内部物料及产品的堆存、传输、装卸等过程是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充分收集无组织废气,减少污染物排放。监管过程中,要发动社会监督力量,鼓励更多群众积极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发挥执法的惩戒与教育的作用,压实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