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南城县某仿古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时间:2024-03-11
案例区域:江西省抚州市

2024年3月11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线索,对辖区内的某仿古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喷漆房发现操作工正拿着喷枪进行板材喷漆作业,但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周边散发着油漆异味。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强挥发性,若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将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因此,企业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动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