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大连某镀业有限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案
案例时间:2024-04-01
案例区域:辽宁省大连市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大连某镀业有限公司填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并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通过查阅排污许可证副本和自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发现2023年9月23日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单位进行的废气检测报告显示,铬酸雾检测结果为:排放浓度为0.012(毫克/立方米)和0.013(毫克/立方米),排放速率为0.000127(千克/小时)和0.000176(千克/小时),但是该单位2024年1月填报的2023年度执行报告中铬酸雾年排放量为0,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