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宁波市公布2026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案例时间:2026-09-30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2026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共5起。

案例一:象山某印花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2025年12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象山某印花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该企业主营坯布印花加工,现场多条涂布印花线、热冒缸、漂白缸正处于生产作业状态。检查发现,企业未配套建设涂布印花、定型工序废气处理装置,生产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热冒、漂白工序产生的废水仅经简易沉淀池处理,未完成生化处理等达标工序,直排市政污水管网;厂区染料、调色样品未做密闭存放,涂料桶随意堆放在厂区外侧,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仓库。同时,企业无法提供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相关资料。经后续调查核实,该坯布印花加工项目投产时长已超2年,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但项目配套废气、废水、固废等环保设施至今未全部建成,也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长期违规投入生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7.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宁波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2026年3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对宁波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建设1条钝化前处理线、1条喷塑线并配套燃料为丙烷的燃气加热烘道1条,从事金属件的钝化、喷塑加工并投产。该企业2023年4月1日租赁厂房,喷塑线自租赁后陆续开展建设,于2023年11月建成投产,钝化前处理线于2023年12月建成投产。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喷塑线喷塑粉尘经喷台自带滤筒+旋风除尘装置收集后回用;丙烷燃烧烟气和烘道固化废气经风机收集后通过房顶烟囱排放;钝化前处理线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委外处理;钝化线药剂、废包装桶等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该加工项目投产时长已超2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宁波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和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2026年4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建设船舶制造项目并投入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有分段船体机焊接、机加工,喷砂、喷涂、拼装等,现场设有加工车间及喷砂喷漆车间若干,船坞2 座,现场堆放喷砂喷涂后的分段船体半成品若干,1个船坞内部分船体在拼装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编制报告书。

该公司船舶制造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未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宁波市奉化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2026年5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奉化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中,机制砂生产流水线搭建有钢棚,钢棚内无喷淋降尘措施,原料堆场未进行防尘覆盖,压滤污泥露天堆放于厂区车辆过水池旁沟渠一侧,部分污泥流入沟渠。该加工项目投产时长已超2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余姚某磁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6年5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工业地块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已停产的余姚市某电镀厂内疑似存在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进入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余姚市某磁业有限公司租赁该厂房,从事磁性材料生产。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设备安装阶段,于2026年4月开始建设,至检查之日尚未建设完毕,尚未正式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倒角机7台、双面磨床2台、煮料设备1台、振抛机1台;计划生产工艺为:钕铁硼金属件—胶水粘料—线切割—磨削—碱煮—振磨—倒角—成品。工序主要使用胶水、片碱,现场检查地面干燥,未有生产痕迹。

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6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