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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发布时间:2019-08-22
执行时间:2019-08-22
适用区域:其他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12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198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 可

 

  第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除外。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

  (一)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

  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业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的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

  (二)设计变更清单;

  (三)设计验证完成清单。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的,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四)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二)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实践或者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熟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第三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二)相关人员的资格;

  (三)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

  (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的验收和鉴定;

  (八)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九)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依据本规定报送的文件后,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活动的实际进度,在监督计划确定的活动实施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可以不预先通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检查、记录确认或者对话等方式进行:

  (一)综合性检查:包括质量保证检查和技术检查,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质量保证大纲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技术检查主要抽查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二)专项检查:指当发生问题或者认为可能有问题时,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项任务检查。主要包括对某一技术方面或者质量保证大纲某一要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以及核实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检查点检查:指对检查点进行的现场实施情况检查。

  必要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式包括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或者检查点检查时,应当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监造人员的能力和监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有必要时,应当保留客观证据。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每次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发送被检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对被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四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于违反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许可证条件和范围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而导致核安全隐患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立即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被暂时封存的,应当完成后续处理,并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启封。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情况的;

 

  (三)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的;

  (四)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以及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拟自行对其制造或者安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活动的,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模拟件: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时,要求有关申请单位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按照11或者适当比例制作的与目标产品在材料、结构型式、性能特点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制品。该制品必须经历与目标产品或者样机一致的制作工序以及检验、鉴定试验过程等。

  (二)鉴定试验:指在设计过程中,为了保证设计满足预先设定的设计性能指标而对模拟件(或者样机)实施的实物验证试验。鉴定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抗震试验和环境试验(包括老化试验和设计基准事故工况试验)等。

  (三)检查点: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报送文件,所选择的需检查的某一工作过程或者工作节点。根据检查方式的不同,检查点一般分记录确认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等三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施行。19923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附件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


设计用房面积

m2

试验和验证场地面积

m2

资料档案库面积

m2

在册职工人数共      

技术人员总数            

设计人员总数      

研究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试验研究人员人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质量保证部门人员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

现从事

专业

设计年限









设计专用硬件和

软件

名称

规格

数量




试验和

验证设备

名称

规格

数量




已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

名称

版本



与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似的主要设计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

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

级别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标准









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



设计用房面积

m2

试验和验证场地面积

m2

资料档案库面积

m2


在册职工总数           

技术人员总数         


设计人员总数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研究员     


试验研究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质量保证部门人员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

现从事专业

设计年限











设计专用硬件和

软件

名称

规格

数量




试验和

验证设备

名称

规格

数量




已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

名称

版本



与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似的主要设计业绩

设备名称

安全

等级

抗震

类别

规格参数

供货日期/数量

鉴定标准

项目名称









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公文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活动范围表

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大纲

六、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

1.设计输入与输出控制程序

2.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3.设计验证控制程序

4.设计接口控制程序

5.设计分包控制程序

七、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

1.单位情况概述:单位成立时间、从事的主要工作、人员、软件和硬件、设施和装备能力、设计场所等。

2.资质情况:说明所取得的有关质量体系证书、设计资格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情况,并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附于申请文件后。

3.以往工作成绩(相关或相近的设计工作业绩)

1)主要设计业绩描述:介绍已设计过有代表性的主要产品业绩,包括工程名称、完成时间、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核安全级别、结构型式、数量、主要使用工况、依据标准等内容,并提供已设计过的主要产品清单

2)有关产品的获奖情况和用户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主要设计(包括设计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1.总体描述: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现从事的工作等),以及技术人员各专业配置人数。

2.设计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毕业学校、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及年限、以及主要设计活动经历。

九、计算分析用软件能力的描述

1.所需软件情况:结合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对所需设计分析用软件程序的名称、用途、验证情况等方面进行描述。

2.现有的软件情况:说明现有的软件程序的名称、版本、功能等,以往的使用情况,软件程序是否经过验证,是否满足申请活动范围的设计需求等。

十、设计技术关键、解决措施及储备

1.设计技术关键:描述所申请的目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的技术关键(可选典型设备为例)。

2.设计技术关键的解决措施及技术储备:将以往设计的设备与申请的目标设备的结构型式、设计参数、材料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针对现有的设计方式说明解决技术关键的方案和具体措施等。

十一、设计验证能力的说明

1.设计验证的方法:说明采用的设计验证的方法和使用情况。

2.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列出所需进行的验证试验项目,说明所具有的设计验证设备或回路、人员和相应的程序,以及能力不足时的解决措施。

十二、设计分包活动的情况说明

1.设计分包活动的内容、范围、责任及接口关系。

2.设计分包单位与分包活动有关的技术能力和资格说明。

十三、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能力

1.以往工作中执行过的标准、规范

1)给出以往执行过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2)描述对这些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和在以往工作中这些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申请的目标产品设计活动中需执行的标准规范清单

1)所列出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应具体到“章、节”;

2)所列出的标准规范要满足所申请的设备设计活动。

3.对核安全设备标准规范执行能力的说明:说明所述核安全设备标准规范的配备情况、学习情况或相应培训计划,描述对其内容的熟悉程度、消化分析和执行情况等。

十四、模拟件制作相关文件(与制造许可证同时申请时提交)

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必要说明材料


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制造资格许可证


生产用厂房面积

m2

材料库面积

m2

清洁车间

m2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共              

职称

机械专业

焊接专业

材料和热处理专业

铸造和锻造专业

其他专业

研究员






高级






中级






初级






检验和试验人员

       

持有常规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      

持有核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             

持有常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

           

持有核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射线




射线




超声




超声




渗透




渗透




磁粉




磁粉




涡流




涡流




泄漏




目视




总计




总计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

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焊接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无损检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理化检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热处理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冶炼及

铸造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锻压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卷板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功能性

试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起重运输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管加工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机加工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其他主要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胀接工艺种类


胀接工艺评定报告数量



焊接工艺指导书数量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数量



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数量



与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似的主要制造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

级别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标准









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制造资格许可证


生产厂房

m2

原料库

m2

试验厂房

m2

成品库

m2

厂房备注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共        

职称

技术员

初级

中级

高级

研究员

备注

人数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钣金和

其它加工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焊接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涂敷喷漆和热处理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装配工装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注塑成型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浇铸固化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绝缘浸漆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绞线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绕线和

绝缘绕包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挤塑成型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高分子

交联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抽真空和充油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仪表标定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介电强度试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高精度电量测试和分析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其它电性能试验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材料理化性能试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电子器件老炼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其他主要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与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似的主要制造业绩

设备名称

安全等级

抗震类别

规格

参数

供货日期/数量

鉴定标准

项目名称









1.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民用核设施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安装资格许可证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共               

职称

核电专业

热能动力

专业

焊接专业

电气专业

机械专业

其他专业

研究员







高级







中级







初级







检验和试验人员

    

持有常规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    人,其中手工氩弧    

持有核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   人,其中手工氩弧   

持有常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持有核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射线




射线




超声




超声




渗透




渗透




磁粉




磁粉




涡流




涡流




泄漏




目视




总计




总计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

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焊接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无损检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理化检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加压及检漏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其他检验和试验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卷板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起重运输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管加工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机加工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其他主要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焊接工艺指导书数量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数量


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数量


与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似的主要安装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标准









1.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公文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活动范围表

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大纲

六、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

1.物项采购和分包控制程序

2.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

3.工艺试验与评定控制程序

4.特种工艺人员管理程序

5.产品试验(功能性试验)控制程序

6.不符合项控制程序

七、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

1.单位情况概述:单位成立时间、从事的主要工作、主要产品、资产状况、年产值等。

2.资质情况:应说明所取得的有关质量体系证书、制造(安装)资格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情况,并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附于申请文件后。

3.以往工作成绩(相关或相近的工作业绩):

1)主要业绩的描述:提供制造(安装)过的主要产品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完成时间、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核安全级别、结构型式、数量、主要使用工况、依据标准等内容

2)有关产品的获奖情况和用户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制造(安装)能力的有关说明材料,如:

1.厂房条件、起重运输能力与主要加工装备能力的说明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申请单位应描述所具备的厂房条件、起重运输和主要加工装备的能力;给出主要加工装备清单(型号、规格、工作能力范围、精度等)。

2.相类似产品的制造(安装)情况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申请单位应在以往制造(安装)过的产品或项目中,选择产品类型及制造(安装)难度与目标产品相似的产品进行描述,说明制造(安装)过的相关或相近产品在结构、制造(安装)工艺、性能指标、材料等方面与申请目标产品的相似性,并描述其应用于何种工程或项目上,现运行情况如何。

3.主要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专业配备

1)总体描述: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现从事的工作等)以及技术人员各专业配置人数,主要技术人员的专业配备、能力和经验必须能覆盖所申请从事制造(安装)活动的全部技术内容。

2)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毕业学校、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及年限以及从事过的主要工作经历等。

4.焊工、焊接操作工能力的基本情况

1)分别列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和常规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情况清单(姓名,年龄,工作年限,已取得的证书情况、考试合格项目及有效期以及从事过的主要工作经历等),并附核资质焊工、焊接操作工证书复印件。

2)应承诺按核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核和取证。

5.有关工艺评定及工艺试验准备情况(包括焊接、胀管、成形、热处理、冶炼等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1)现有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情况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描述在以往产品制造(安装)过程中已经进行的各项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情况,并列出过去所做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清单,同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报告。

例如对于焊接工艺评定,总体描述己进行过的焊接工艺评定所涉及的钢种、焊接方法、进行的试验项目以及焊接工艺评定所遵循的标准,并对所完成的各类焊接工艺评定进行列表统计,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母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执行标准、评定时间等。用类似方法完成对其他各种工艺评定或试验的描述。

2)拟进行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根据所申请的目标产品的制造(安装)要求,描述申请单位在目标产品制造(安装)活动中计划进行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准备情况。

――通过分析所申请制造(安装)的典型目标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工艺方法,分别列出需进行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的项目清单,并说明目前哪些已完成,哪些尚待进行,预计何时完成;

――列出相应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操作人员以及进行相应的试验和评定所必需的设备;

――说明上述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项目以及所具备的相应人员和设备是否满足目标产品的制造(安装)需要。

九、检验与试验能力的说明

1.主要的检验与试验装备清单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列出计量、理化试验、无损检验、功能性试验、鉴定性试验等主要检验和试验装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检测能力或范围、检测精度等)。

2.计量管理情况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描述:计量工作的负责部门;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情况(人数、人员构成、技术水平或工作经验等);企业目前计量器具的持有、保养、使用和检定情况;有关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列出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清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事的专业、职务职称、相关工作经验),并附计量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理化检验能力情况

1)申请单位应列出申请的目标产品需做的理化检验项目清单,包括化学成份、机械性能、金相、腐蚀和奥氏体不锈钢中δ铁素体含量等,并说明本单位能完成的项目和资质情况。

2)列出从事理化检验工作的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学历、职称和从事检验的经历;考核和持证情况,并附理化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描述理化检验人员掌握检验方法和标准规范情况。

4.无损检验能力情况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介绍其无损检验工作的负责部门;描述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情况;主要设备及各种试块和试片的保存、使用情况;能够执行的规范标准;申请目标产品需做的无损检验项目以及本单位能够进行的无损检验项目,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取证情况,需要进行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质等。

1)列出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清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事的专业、相关工作经验、持证情况),并附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列出已制定的无损检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2)应承诺按核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取证。

5.产品的功能性试验条件及情况

1)列出申请的目标产品需做的功能性试验的项目清单,并说明本单位能够进行的项目和资质情况;

2)描述产品功能性试验的试验条件和装备情况,针对目标产品具备的相应仪器、设备及试验室,并对水压试验所用的去离子水的来源(自制还是外购,外购采取何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水质指标情况及检验能力等进行说明;

3)描述从事产品功能性试验的人员基本情况(人员数量、经验等);

4)能够执行的检验方法、标准和规范情况。

6.其他检验和试验能力情况

十、主要关键技术及储备

1.典型目标产品描述

申请单位应根据所申请制造(安装)的设备品种,从每种产品中选择一种典型目标产品[其结构(复杂度、重量和体积)、材料和制造(安装)工艺应具代表性]进行描述,内容包括结构特点、设备简图、型号规格、主体材料以及主要的技术参数和制造(安装)工艺流程图。

2.制造(安装)过程中的主要关键技术、解决措施及储备情况

通过分析所申请制造(安装)的典型目标产品的制造工艺(安装顺序)流程图,申请单位应描述申请目标产品制造(安装)工艺(工序)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包括技术难点),针对各项关键技术和难点,结合以往制造(安装)的相关或相近产品的制造(安装)经验,说明解决技术关键的方案和具体解决措施。

十一、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能力

1.以往工作中执行过的标准、规范

1)给出以往执行过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2)描述对这些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和在以往工作中这些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申请的目标产品制造(安装)活动中需执行的标准规范清单

1)所列出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应具体到“章、节”;

2)所列出的标准规范要满足所申请的设备制造(安装)活动。

3.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规范执行能力的说明:说明所述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规范的配备情况、学习情况或相应培训计划,描述对其内容的熟悉程度、消化分析和执行情况等。

十二、关键物项采购及分包活动的情况说明

1.关键物项采购及分包活动的内容、范围、责任及接口关系

2.关键物项采购及分包单位与活动有关的技术能力和资质的说明

十三、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

1.以往模拟件制造和鉴定情况(鉴定仅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

2.模拟件制作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选型原则:包括关键制造工艺与目标产品对比分析,应结合所申请的目标产品的结构特点、设计参数、材料等方面说明所选模拟件具有代表性;

2)设计要求:包括模拟件的结构简图,以及结构型式、尺寸,材料、主要设计参数、技术要求等描述;

3)制作、检验和试验中执行的规范、标准以及技术条件、工艺规程等;

4)制作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总体要求简述;

5)从事模拟件制作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6)制作所涉及的场地、设备情况:包括主要制作设备、检验和试验设备、清洁场地等;

7)采购控制:包括主要部件采购技术条件和控制方法、分包控制要求等;

8)制作所涉及的工艺评定内容:包括评定项目、评定方法、过程要求、取样方法(包括取样图)及验收要求等;

9)制作工艺流程图;

10)制作关键过程控制:针对模拟件的铸造、锻造、焊接、热处理、加工、装配、清洁度、胀接、检验、功能性试验等主要制作过程控制说明;

11)检验和试验:包括检验和试验项目、方法、标准等;

12)记录。

3.模拟件制作的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设备或部件名称、设备采购方、质量计划的文件编码;

2)设备制造、安装过程中的主要工序及其编号;

3)每项工序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程、细则或标准;

4)制造商、承包商、监理机构及营运单位等相关各方在执行这份质量计划时选取的检查点及见证模式等;

5)需要形成的记录、报告或其它文件要求。

4.对同时申请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还应包括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必要说明材料


1.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

 

 

 

 

 

 

 

检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无损检验资格许可证


检测试验场地使用面积

m2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

m2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共     

研究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持有常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持有核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射线




射线




超声




超声




渗透




渗透




磁粉




磁粉




涡流




涡流




泄漏




目视




总计




总计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射线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超声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磁粉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渗透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涡流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泄漏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目视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其他检验仪器或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主要性能

数量







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数量


重大设备无损检验经历

与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似的主要无损检验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

级别

检验方法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

标准










1.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公文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活动范围表

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大纲

六、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

1.无损检验仪器和设备管理控制程序(包括检定或校准、标识、调整)

2.无损检验人员管理程序

3.记录控制程序(包括无损检验记录和报告控制)

4.无损检验过程控制程序

七、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

1.单位情况概述

2.资质情况

3.以往工作成绩(相关或相近的工作业绩)

八、无损检验能力的有关说明材料,如:

1.场地和设施情况

包括检验试验场地条件、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贮存条件、仪器调试或试验、资料档案存放设施或场所、其他必备的办公设施等。

2.主要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3.无损检验与试验装备清单

4.无损检验试块清单

5.计量管理情况

6.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清单

九、主要关键技术及储备(针对所申请的无损检验方法)

十、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能力(包括无损检验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必要说明材料

注:关于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描述内容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一的1.5。


1.8 (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1.设计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1)压水堆型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主管道、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主蒸汽隔离阀和非压水堆核一级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堆型、功率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设计活动类别

设计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注(2







2)其他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设备

类别

设备

品种

核安全

级别

设计能力特征参数(1)

典型设备名称

设计活动类别

设计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注

2









2.制造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1)压水堆型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主管道、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主蒸汽隔离阀和非压水堆核一级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堆型、功率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注(2






2)其他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1)

典型设备名称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注

2









3.安装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民用核设施类别

设备类别

核安全

级别

安装活动范围

及完成形式

备注(2






4.无损检验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检验方法

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

检验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注






1: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特征参数包括规格、使用条件、机械和电气特性参数等。

2:备注中可以注明主要分包和外购项目以及其他有关说明。


附件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2.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

设计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

具体许可的活动范围及许可证条件见国核安发××××号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2.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

制造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

具体许可的活动范围及许可证条件见国核安发××××号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2.3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

安装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核设施类别:

核安全级别:

具体许可的活动范围及许可证条件见国核安发××××号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2.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

无损检验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检验方法:

具体许可的活动范围及许可证条件见国核安发××××号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3.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延续申请书

 

 

 

申请延续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延续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延续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


设计用房面积

m2

试验和验证场地面积

m2

资料档案库面积

m2

在册职工人数共    

技术人员总数    

设计人员总数    

研究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验证研究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质量保证部门人员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

设计年限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标准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设计技术服务和设计质量奖惩情况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情况变更说明


 


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延续申请书

 

 

 

 

申请延续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延续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延续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



设计用房面积

m2

试验和验证场地面积

m2

资料档案库面积

m2


在册职工总数    

技术人员总数    


设计人员总数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研究员     


试验研究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质量保证部门人员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

设计年限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业绩

设备名称

安全等级

抗震类别

规格

参数

供货日期/数量

鉴定标准

项目名称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设计技术服务和设计质量奖惩情况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情况变更说明


3.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公文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

四、原许可证(包括申请活动范围表)复印件

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情况

1.设计过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名称和核安全级别;

2.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分析计算、设计变更、设计验证和设计接口控制);

3.遵守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说明;

4.执行标准情况;

5.采用的计算分析方法和设计软件以及适用性;

6.应用的设计验证方法及结果;

7.设计分包活动;

8.与核级产品相关的新技术及新工艺开发研究;

9.重大设计缺陷和设计差错及纠正措施;

10.核安全监督活动中未关闭的问题及原因。

六、原许可证有效期内设计技术服务和设计质量的奖惩情况

1.奖励事项及级别;

2.惩罚事项(情况描述、处罚类别)。

七、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说明

1.组织机构;

2.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3.设计人员总数、主要设计负责人变化及培训情况;

4.计算分析软、硬件;

5.设计验证能力,例如人员、试验和验证设备;

6.资质;

7.其他有关情况,例如单位性质、名称、住所、面积等。


3.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延续申请书

 

 

 

申请延续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延续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延续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制造资格许可证


生产用厂房面积

m2

材料库面积

m2

清洁车间

m2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共     

职称

机械专业

焊接专业

材料和热处理专业

铸造和锻造专业

其他专业

研究员






高级






中级






初级






检验和试验人员

     

持有常规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

证书人数共     

持有核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

证书人数共     

持有常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持有核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射线




射线




超声




超声




渗透




渗透




磁粉




磁粉




涡流




涡流




泄漏




目视




总计




总计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

标准规范


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标准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制造质量奖惩情况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情况变更说明



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延续申请书

 

 

 

 

申请延续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延续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延续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制造资格许可证


生产厂房

m2

原料库

m2

试验厂房

m2

成品库

m2

厂房备注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     

职称

技术员

初级

中级

高级

研究员

备注

人数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业绩

设备名称

安全等级

抗震类别

规格

参数

供货日期/数量

鉴定标准

项目名称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制造质量奖惩情况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情况变更说明



3.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申请延续民用核设施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延续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延续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民用核设施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设备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核安全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延续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安装资格许可证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共     

职称

核电专业

热能动力专业

焊接专业

电气专业

机械专业

其他专业

研究员







高级







中级







初级







检验和试验人员

    

持有常规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    人,其中手工氩弧     

持有核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   人,其中手工氩弧    

持有常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持有核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射线




射线




超声




超声




渗透




渗透




磁粉




磁粉




涡流




涡流




泄漏




目视




总计




总计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

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标准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安装质量奖惩情况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情况变更说明


 


3.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公文

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三.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

四. 原许可证(包括申请活动范围表)复印件

五.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活动情况

1. 制造(安装)过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名称和核安全级别;

2. 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3. 遵守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说明;

4. 执行标准情况;

5. 制造(安装)工艺及过程控制;

6. 检验和试验;

7. 特种工艺人员持证的说明;

8. 分包活动;

9. 产品出厂验收意见;

10. 与核级产品相关的新技术及新工艺开发研究;

11. 重大不符合项描述、纠正措施及后续行动。

六.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奖惩情况

1. 奖励事项及级别;

2. 惩罚事项(情况描述、处罚类别)。

七.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说明

1. 组织机构;

2. 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3. 技术人员总数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及培训情况;

4. 特种工艺人员;

5. 厂房条件和主要制造(安装)装备;

6. 主要检测设备和仪器;

7. 资质情况;

8. 其它有关情况,例如单位性质、名称、住所、面积等。


3.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

延续申请书

 

 

 

 

 

申请延续检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检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延续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无损检验资格许可证


检验试验场地使用面积

m2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

m2

在册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共     

研究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持有常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持有核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共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射线




射线




超声




超声




渗透




渗透




磁粉




磁粉




涡流




涡流




泄漏




目视




总计




总计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能执行的国内、外

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业绩

工程名称

供货日期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检验方法

规格

参数

数量

依据标准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损检验质量奖惩情况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情况变更说明



3.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公文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

四、原许可证(包括申请活动范围表)复印件

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情况

1.检验过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名称和核安全级别;

2.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3.遵守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说明;

4.执行标准情况;

5.检验工作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和执行的说明;

6.无损检验人员持证情况的说明;

7.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说明;

8.与核级产品相关的新技术及新工艺开发研究;

9.重大不符合描述、纠正措施及后续行动。

六、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奖惩情况

1.奖励事项及级别;

2.惩罚事项(情况描述、处罚类别)。

七、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说明

1.组织机构;

2.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3.技术人员总数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及培训情况;

4.场地和设施情况;

5.主要检测设备和仪器;

6.资质情况;

7.其它有关情况,例如单位性质、名称、住所、面积等。


3.8 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一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