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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日期:2025-12-26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修订背景

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举措,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近年来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环境信用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21条,分为总则、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参评单位权益保护、附则等5个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指标体系、信用修复程序、约束惩戒措施等方面。

(一)明确信用评价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评价范围,将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及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纳入评价范围,有效提升监管精准性。信用参评单位库与“双随机”监管对象库保持同步,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同时,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参评单位初始信用分值由原1000分(满分)调整为800分,调整A、B、C、D、E五个信用等级区间分值,在原先实行单一扣分制的基础上引入加分制,实现守法遵纪信用加分、违法违规信用减分,正向引导激励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优化信用等级分布结构,提升分级分类监管质效。优化调整评价指标及分值,删除“警告”等扣分指标,增加“罚款金额≤5万”等扣分指标,扣分指标由44项缩减至33项,另新增“被评为绿色(低碳)工厂”等13项加分指标。明确符合“三年内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等三类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E级(最差等次)。

(三)调整信用修复程序。修复程序执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违法指标有效期由原先至少1年缩短至3个月,违法失信企业在满足3个月的最短公示期限及相关条件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违法信息同步停止公示,促进和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有效增强企业整改积极性,激发企业守法内生动力。

(四)细化约束惩戒措施。对D级参评单位,可以采取“从严审批资金补助申请”“暂停授予荣誉称号”等约束措施。对E级参评单位,删除“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撤销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新增“暂停资金补助申请”“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强化失信惩戒,引导参评单位主动提升信用评价等级。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部门:生态环境执法处;联系方式:0571-8105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