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俞某至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九峰山镇海棘螈园附近,徒手猎捕镇海棘螈,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及司法鉴定,2025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俞某等人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镇海棘螈累计26条,鉴定价值104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参与猎捕其中7条。此外,被告人李某某还存在购买其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并伙同被告人俞某等人捕捞义乌小鲵受精卵等行为。
2023年至2025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大凉螈9条、宽阔水拟小鲵10条,后将上述大凉螈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