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本案系浙江省首起查处的因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标准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托《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执法,具有典型示范、标杆指引作用。
案情描述
2026年5月1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以下简称“海曙分局”)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智慧平台,常态化开展排污数据交叉比对核验工作。核查过程中发现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自2025年以来废水排放量数据异常偏高,企业存在疑似超标排污风险。为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超标排污,海曙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自来水供水数据显示该企业2025年自来水用量约10.25万吨,但监控平台显示废水排放约18.09万吨,且现场确认无其他取水渠道,企业排污量远超其供水量。针对这一异常情况,执法人员首先对企业的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工艺流程、日常用水排水台账进行了逐项核查,未发现明显违法问题,随即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污口开展实地核查,经查水质监测仪器校准合格,未发现违法排污、违规取水或私设排污口等行为。随后,执法人员果断转变核查方向,转向企业监测设备布设、管线铺设等细节盲区,对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及排污管线开展全段巡查,最终锁定问题根源。经查,该企业自行将电磁流量计违规安装于垂直管道,采用流体自上而下的布设方式,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5.2章节中流量监测单元安装相关规范要求,导致排污管道长期处于非满管运行状态,流量计流量数据“虚高”。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海曙分局全程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2026年6月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该企业已在标准排污口更换超声波流量计,完成问题整改,监测系统布设、设备运行状态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现执法监管闭环清零。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树立新法执法标杆,提供实践示范样本。本案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后省内首例监测设备安装不规范致数据失真的查处案例,有效填补该类违法行为的监管空白,为同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置提供参考范本。
二是彰显数字监管优势,破解隐蔽违法难题。本案凸显数字化非现场监管优势,通过多源数据比对精准发现隐蔽性排污监管隐患,打破传统现场执法局限,为依托数字化手段规范污染源监测监管、打击数据失真类违法行为提供可推广的执法实践路径。
三是创新双控监管思路,补齐总量监管短板。本案以“总量+浓度”双控创新监管思路,补齐排污总量监管薄弱环节,明确企业规范运维监测设备的法定责任,有力地压实了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了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