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01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Ningbo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NBSES
第二条 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宁波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以下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实业家的纽带和桥梁,是全市发展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创新和相关知识、技术的普及推广;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接受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
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02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开展我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三)开展民间国内外环境科技交流,建立和加强国内外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受委托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奖项的初评或评审;开展环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包括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论证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进行环境保护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六)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七)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服务。
(八)编制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集和论文专辑。
(九)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举荐人才。
(十)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03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二类,针对个人设有普通会员、高级会员;针对机构和单位设有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环境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环保工作者;热心生态环境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保工作者、企业家,或从事宣传教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各方面人士。
3.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或环境科学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高级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5年以上(含5年);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
(三)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包括: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园区、高校、研究院所、排污许可重点企业等环保相关单位)和中介机构。
2.本市各区(县、市)(含开发区等单独设立环保机构的区域)环境学会;或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统一编发会员证号,制作并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统一编发团体会员证号,制作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先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咨询服务;
4.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
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供资料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各项学会活动;
3.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0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个人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个人理事条件及候选人产生:个人理事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学术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并有精力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本会会员中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理事候选人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方式产生。
(三)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四)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应是本会常务理事和对环保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授予,任期一届。凡对环境科学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或曾任本会主要领导职务的会员,理事会可以授予名誉称号或聘为本会的顾问。
(五)届中理事成员的变更,包括增补、更替、辞去、罢免等,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理事单位:为促进参与学会工作,有效发挥多方面积极性,理事会设立理事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学会章程规定,人数应为奇数。
第二十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团秘密。
第三十一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社团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六条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节 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主要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处理临时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设专(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专(兼)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六节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学科分类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必须冠以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名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具体安排另行制定。
第七节 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在党务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
05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06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07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08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09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